4月8日,吉林省法院召开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以来该省法院审理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通报6起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典型案例。
据悉,2019年以来,吉林省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吉林省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案件共计14件26人,审结10件22人,涉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案例一:销售伪劣花生种子致损失200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在前郭县洪泉乡、王府站镇、额如乡,扶余市增盛镇销售无标签的“四粒红”花生种子,给被害人造成损失200余万元。
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花生种子4,400斤,上述花生种子经扶余市农业执法大队鉴定为假花生种子,给被害人造成损失74,606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二被告人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售假花生种子,致原告人受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系从犯,于某某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从犯等情节,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收缴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违法所得7.2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989,846.85元。
案例二:销售冒牌土豆获刑三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购买32吨普通土豆后,假冒“延薯4号”土豆种子销售给多名被害农民,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54,965元。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失积极理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销售种子的过程中以假充真,致使农业生产遭受经济损失2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理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三人售伪劣水果萝卜种子
一、基本案情
农安县文峰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人冯某找到陈某某帮忙购买水果萝卜种子,陈某某联系了山东省滕州市的翟某某,翟某某告知陈某某水果萝卜种子每斤30元,而陈某某向冯某谎称水果萝卜种子每斤130元。
此后,翟某某将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产品标识的“三无”水果萝卜种子50斤邮寄给冯某后,陈某某收取冯某种子款6,500元,除去支付给翟某某1,500元种子款,自己从中获利5,000元。
冯某将水果萝卜种子销售给被害农民,被害人种植后,水果萝卜在田间生长异常、品种各异,无法销售。经鉴定,涉案的水果萝卜种子为假种子;被害人损失共计129,362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陈某某、翟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翟某某、冯某明知是伪劣的种子而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翟某某、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假冒“四粒红”花生致农民损失300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文、付某、张某某、孙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将无标签花生种子787,000斤,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30余户被害农民,农民种植后,造成不同程度减产。经鉴定,李某某销售的花生种子为假种子,给被害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伙同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徐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将无标签花生种子25万余斤,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80余户农民,农民种植后,造成不同程度减产。经鉴定,二被告销售的花生种子为假种子,给被害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违反农业生产管理法规,销售伪劣种子,致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项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销售伪劣花生种子,对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项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李某某违法所得30万元,项某某违法所得6.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871,402.94元;被告人项某某对其中6,819,941.6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五:团伙销售假花生,54农户损失260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玲、张某金夫妇伙同其连襟王某(另案处理)将1万余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通榆县乌兰花镇17户农民。经鉴定:17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78.9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宝、周某某分别从项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进1万余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后,分别销售给通榆县向海乡13户农民。经鉴定:13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分别帮助项某某(另案处理)将共计11万余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通榆县乌兰花镇43户农民和兴隆山镇11户农民。经鉴定:54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玲、张某金、张某宝、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六人在明知种子无任何标识的情况下,还帮助项某某、王某销售给他人,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六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鉴于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宝、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玲当庭认罪,被告人张某玲、张某金、郑某某、张某宝、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张某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张某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案例六:多次销售假冒花生,获刑七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伙同其连襟张某金、张某玲夫妇(另案处理)将1万余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通榆县乌兰花镇17户农民。经鉴定:17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78.9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将8,450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的玉某(已判决),玉某又将8,450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科尔沁右翼中旗7户农民。
经鉴定:7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损失37.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伪劣种子的情况下,还销售给他人,使农业生产遭受到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案件启示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俗话说,“春种一粒子,秋收万颗粮”。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影响巨大。通过上述公布的案例,希望广大农民可以多了解涉假种子犯罪的特点,增强防范意识。
吉林省法院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种子时,一定要记牢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冒伪劣种子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在购买种子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识别种子有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标识;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包括:
(1)购种发票。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2)种子的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
(3)当种子使用中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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