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经营劣质农药违法案件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0-05-18 信息来源: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

      

       日前,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三起农药违法案件,均为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应予以行政处罚。

1  乌鲁木齐阳光雨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2020-4-30

       违法事实: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鉴于乌鲁木齐阳光雨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涉及《鸟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一般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没收13袋劣质农药“噁霜·锰锌”13袋;没收违法所得0.007万元。

       处罚机关: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 

2  乌鲁木齐磐业农资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2020-4-30

       违法事实: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鉴于乌鲁木齐磐业农资有限公司没有涉及《鸟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一般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罚款0.6万元;没收劣质农药“野麦畏”18瓶;没收非法所得0.168万元。

       处罚机关: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 

3  马明福

       处罚决定日期:2020-4-30

       违法事实: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鉴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农富民农资星级店没有涉及《鸟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一般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罚款0.6万元;没收劣质农药“吡虫啉”121袋;没收非法所得0.00608万元。

       处罚机关: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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