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商品质量保质期不一定就是2年
发布日期:2021-10-08 信息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作者:刘刚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第十条规定,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

       长期以来,多数农药经营者和农民消费者形成一个固定思维,农药商品质量保质期就是2年。但事实上,这种认识并不十分准确。近年来,随着农药加工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农药商品质量保质期不断延长,有的能达到3年,有的甚至达到4年。还有一些特殊农药,可能只有1年。

       例如,登记证号为PD20211363的10%四唑吡氨酯悬浮剂,可喷雾防治黄瓜霜霉病,其质量保证期为3年。登记证号为PD47-87的480克/升毒死蜱乳油,可喷雾防治小麦蚜虫、水稻飞虱、苹果树桃小食心虫等多种害虫,其质量保证期为4年。而登记证号为PD20190106的20毫克/个绿盲蝽性信息素挥散芯,与配套诱捕器配套使用,用于防治枣树绿盲蝽,其质量保证期仅为1年。

       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时、农民消费者选购农药时,一定要看准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确保防治效果。如果销售超出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农业等相关执法部门将按照经营劣质农药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有少数农药生产企业因为心存侥幸,为了增加销售量,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虚假标注质量保证期。广大农药经营者、农民消费者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系统,查询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农药电子标签相关内容,或者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农业执法机构咨询,以确认农药商品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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