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草莓上使用氧乐果,当事人被判刑8个月
发布日期:2022-12-09 信息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2022年四川省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农药的有3例。

       案例一:成都市大邑县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草莓上使用禁用农药氧乐果案

       2022年3月,成都市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对大邑县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的草莓进行监督抽检,检出蔬菜瓜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

       经调查,当事人在种植草莓过程中存在使用农药氧乐果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大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6月,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将此案移送至大邑县公安局侦查。2022年10月,龚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缴违法所得50元。

       案例二:泸州市江阳区宋某某种植蔬菜使用禁用农药毒死蜱案

       2021年11月,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泸州董允坝农业园区宋某种植的菜薹开展国家监督抽样,检出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

       经调查,禁用农药毒死蜱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均为宋某,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2022年2月,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调查处理。目前,检察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广安市岳池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6月,广安市岳池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岳池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岳池县某农资经营部存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

       经调查,该农资经营部通过农药推销人员张某等购进2甲·草甘膦等多种农药进行销售,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2甲·草甘膦等10种农药非标称生产企业生产。

       岳池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农资经营部经营的19种农药为假农药。经查明,该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销售金额为40,710元,未销售的假农药经当事人指认,按其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3,675元。岳池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合理嫌疑。2022年8月,岳池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岳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岳池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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