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例农业违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02-13 信息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为严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大各类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持农业执法高压严打态势,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近期公布了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件。其中包括东丰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销处经营标称为“江苏新田野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农药的查处案件、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常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等。

       案例1: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常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5月5日,东辽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当事人住所发现见水宝牌“乙莠·滴辛脂”等农药若干,当事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4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农药;(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3)经营者常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2: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猴石镇某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假农药案

       在2022年7月5日,东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来自东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线索,线索指出猴石镇一名名叫李某某的农资经销商通过微信网络平台购买了一种名为"菌必治"叶枯·噻唑锌的物品,系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中的假农药。

       经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通过微信在网上购进的“菌必治”叶枯·噻唑锌,其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系伪造,属于假农药;标称生产单位“江苏新田野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既未取得国家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也未取得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东丰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销处依法作出“没收假农药28瓶(100 mL/瓶);没收违法所得18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吉林省辽源市某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2年5月16日,辽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辽源市某某农资经销处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苏云金杆菌等四种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苏云金杆菌等4种农药;(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案例9:吉林省四平市吉平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所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卫生用农药案

       2022年6月17日,四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单,市民投诉称:四平市吉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所,使用作废的农药登记号,生产的农药“全窝端”(杀伤饵剂)为假药。经过调查,该研究所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农药“全窝端(杀蟑饵剂)”系卫生用农药,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研究所从2011年以来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生产销售卫生用农药,生产销售时间长、跨度大、品种多,按照农业执法行刑衔接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该研究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四平市公安局调查处理。6月29日,四平市公安局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10:吉林省桦甸市韩某某在芹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1年12月28日,桦甸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在芹菜种植中使用高毒农药甲拌磷并销售案件。经立案调查,批次芹菜为桦郊乡苏密沟前进村三道岔社菜农韩某某种植,出售给桦甸市某生鲜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询问当事人韩某某虽未承认芹菜种植中使用甲拌磷行为,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无需举证:(四)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依照检测结果可推定当事人存在在芹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甲拌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当事人韩某某涉嫌在芹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遂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2022年6月9日,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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