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药害!农资经营者被判承担60%责任
发布日期:2023-08-02 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农业生产是一项投入高、周期长的产业,从播种到收获的农作物生长期内,“一着不慎”都可能导致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农药销售者不同于一般商品销售者,销售的农药商品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也高于一般商品销售者。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法院在审理一起不正确喷洒农药致发生农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判决农药销售者赔偿农户损失14万元。

       顾某在海门租下30亩地种植草莓,2021年9月,其至某农资经营部要求购买除草剂“使它隆”,某农资经营部即向其交付“使它隆”若干包。顾某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了农药,第2天草莓即出现皱缩现象,某农资经营部得知后即协助顾某进行农药喷洒补救,但所种植草莓仍全部枯萎死亡。事故发生后,海门农业农村局组织农艺专家进行鉴定,认为系因顾某错误使用除草剂“使它隆”导致的药害。顾某即诉至法院要求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其损失。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药经营者负有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说明适用范围和方法剂量的法定义务,必要时还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的发生情况。

       该案中,某农资经营部明知顾某种植草莓,却向其出售了不应用于草莓除草的“使它隆”,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原告损失60%的赔偿责任。顾某作为多年草莓种植户,理应对草莓除草用农药有一定认知,故其余40%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农药销售对农业生产具有重大影响,国家对农药销售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前置。2022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农药销售者的责任要远高于一般商品销售者,不仅要保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还要保证购买者能够正确使用,不因错误使用而发生农损。法规甚至还要求销售者在必要时应当在实地查看后再指导农户正确用药。

       该案中,某农资经营部明知顾某种植草莓,该作物不属于“使它隆”的防治对象,还按照顾某的要求交付该类农药,未履行法律赋予其的正确指导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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